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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闯黄灯违法”判决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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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这些道理和论证,不仅消除了一般公众的怀疑,衷心服从判决结果,还向其他法院适用立法目的和宗旨条款,树立了榜样,提供了案例。 司法更有灵魂和精神,更有效地防止机械司法的倾向。 这是现代司法所必须的,也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开车在道路上行驶,烦恼着“不应该吐黄灯”。 最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确定为“突破黄灯,违法”( 4月8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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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极为普遍的交通警察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由于原告是法律从业者,诉讼纠纷的几个事项是“闯黄灯是否违法”的许多司机烦恼的问题,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公共事情 从该案件进入一审诉讼程序之日开始,人们就仔细观察其具体动向和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如何适用法律,解答广大公众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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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法院终审判决的结果,笔者的评论只有一个字:是的! 这是因为,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对广大的汽车驾驶员给出了确定、坚定的答案,在道路上开车行驶不仅忽视红灯,也不能忽视黄灯。 黄灯也同样违法,必须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该判决充分利用立法目的和宗旨,从法律和法律精神方面寻找答案,逻辑严谨,道理明确,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有很好的榜样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全国第一起“黄灯入侵”事件是广泛适用于执法司法和社会公众的一般法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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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审法院对“放黄灯是否违法”问题的定性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指出“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不仅关系到各驾驶员的通行效率和利益,也关系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系统中安全优先的宗旨。 所以必须认真对待,是非确定,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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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禁止黄灯入侵”或“禁止黄灯入侵”,因此法院只需从法律条文之外寻找答案,具体通过立法目的和宗旨、法律体系和条文含义的合理解释来找到判决依据。

基于上述构想和逻辑,二审法院对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含义,进行了符合中文语法规范和道路交通法立法目的两者的解释,并对该条款的意思进行了“黄灯亮时驾驶者的通行权受到限制, 这表明了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价值观,最终得出了“黄灯系违法行为”的结论。 这些道理和论证不仅消除了一般公众的怀疑,衷心敬佩判决结果,还向其他法院适用立法目的和宗旨条款,树立了榜样,提供了案例。 让司法更有灵魂和精神,更有效地防止机械司法的倾向。 这是现代司法所必需的,也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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