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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新华网:药家鑫是不是"激情杀人"与律师人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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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于3月23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在审判中提出的“激情杀人”的讨论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网上几乎是一边倒的谴责律师,很多读者认为“激情杀人”是逃避被告人罪行的借口,也有不少人认为这个答辩是编造的。
其实,“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的激情犯罪的一种。 故意杀人往往由于主观恶性,在实践中对情节较轻的几种犯罪减轻或量刑。 例如,防卫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受害者刺激的热情杀人、受害者要求的杀人等。 激情杀人是指书上没有任何杀人意图,但由于受害者的刺激、挑衅而失去理智,失控杀人。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知的界限和行为的控制力减弱,缺乏对行为性质、结果的必要考虑,发生了突发性犯罪。 与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期的犯罪计划,没有事前明确的犯罪动机,没有事前选择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大于有计划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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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害者的重大过失导致行为者感情剧烈变动二是行为者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暂时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了自己的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胃

虽然是司法,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不是由于受害者的过失,而是灭口式的故意杀人。 当然,律师的作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层面,律师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是不妥当的,辩护权应该得到保障,法院是否采用辩护意见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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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和信息的广泛传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舆论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公正实现的保障之一。 但是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评价舆论有时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证据的误解、法律的误读、程序的误解,可能会成为舆论意见和法庭判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原因。 因此,司法为了不受非专业人士见解的影响,故意与媒体保持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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